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8号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办公室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8年10月12日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15:00一2018年10月12日15:00。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7,946,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5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7,978,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49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公司董事长周海昌先生主持会议。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1)总的表决情况(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以上会议议案为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李娜、张一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9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8年10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占应到董事人数的100%,没有董事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其中董事长周海昌,副董事长郝旭明,董事何伟成、郑崖民,独立董事沈肇章以现场方式出席,副董事长兰佳,董事肖庆,独立董事刘杰生、魏天慧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由周海昌董事长主持,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投票表决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经会议讨论,通过以下议案:

1.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广州锂宝拟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暨或有股权回购及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参股子公司广州锂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锂宝”)与四川省集成电路和信息安全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四川弘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并投资广州锂宝下属公司,详见“关于广州锂宝拟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暨或有股权回购、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2)。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定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广州锂宝拟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暨或有股权回购及对外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27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当面口头的方式发出通知,于2018年10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全体3名监事:监事会主席刘宇红、监事肖叶萍、陈升弟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书面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广州锂宝拟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暨或有股权回购及对外担保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或有股权回购及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同意公司参股子公司广州锂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锂宝”)与四川省集成电路和信息安全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四川弘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并投资广州锂宝下属公司。

1.公司参股子公司广州锂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锂宝”)拟与四川省集成电路和信息安全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安基金”)、四川弘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芯管理”)共同设立成都集信锂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审核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将通过股权及可转债的方式定向投资于广州锂宝下属全资子公司,即宜宾锂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锂宝”)和宜宾光原锂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光原”),用于建设年产2万吨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及其配套前驱体项目。其中,拟以增资的方式投资宜宾锂宝、宜宾光原各2.5亿元;拟以可转债的方式投资宜宾锂宝、宜宾光原各1亿元。

3.合伙企业未来拟通过换股成为广州锂宝的股东,并通过广州锂宝上市或被上市公司并购方式完成退出。若合伙企业未通过换股成为广州锂宝股东或未通过广州锂宝IPO、借壳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顺利退出,广州锂宝的股东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集团”)和公司将分别按照90%、10%的比例承担回购合伙企业所持有宜宾锂宝和宜宾光原的股权或集安基金换股后持有的广州锂宝股权义务。同时,天原集团和公司分别按照90%、10%的比例对合伙企业以可转债方式投资到宜宾锂宝、宜宾光原的债权投资提供保证担保。

4.公司董事会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锂宝拟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暨或有股权回购及对外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郑崖民先生是广州锂宝副董事长,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郑崖民先生属于关联董事,回避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相关意见。此项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5.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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