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并公布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简本)

北京是国家首都、国际城市、历史名城、宜居城市,具有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积聚,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等特点,因此形成了火灾致灾因素多、损失大、处置难、影响大等显著特点。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工业化飞速发展以及人口的不断增加,因电气设备故障、生活用火不慎、违章操作、放火、玩火等多种因素以及其它事件引发的火灾事故频繁发生。作为首都,本市集中了众多中央在京单位、境外驻京机构和大量流动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市民的防灾意识和素质参差不齐,由此增加了火灾事故的处置难度。一旦发生火灾,不但对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正常运转造成严重危害,还会受到中央、地方、境外驻京机构以及广大市民的广泛关注,容易造成不良影响。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出发,按照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首都社会公共安全的要求,立足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实际需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充分做好思想和物质准备,切实完成好灭火救援任务。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发生火灾事故,特别是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必须坚持在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灭火救援行动,保证灭火救援工作协调有序开展。

(2)救人第一、先控制后处置。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积极抢救人员生命为第一要务。对于火灾现场要以控制灾情蔓延扩大为着力点,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损失及因火灾引发的次生灾害损失。

(3)果断决策、科学处置。根据火灾的不同类型,积极捕捉有利战机,果断决策,快速行动,灭火救援行动的技术、战术方法既要讲究科学,又要符合火灾现场的客观实际,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保证灭火救援工作的时效性。

(4)协同作战、统一行动。整个灭火救援现场各种参战力量都要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统一行动,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针对本市火灾事故的现状和特点,为有效应对和处置火灾事故,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提高应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试行)》、《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为有效处置各类火灾事故,根据火灾特性、特征及严重程度,由高到低将火灾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火灾现场被困人员超过200人的火灾;火灾燃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边远山区、郊区农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火灾;燃烧容积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火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重大火灾;火场随时可能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的火灾。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火灾现场被困人员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火灾;火灾燃烧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边远山区、郊区农村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火灾;燃烧容积在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火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的火灾。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火灾现场被困人员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火灾;火灾燃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边远山区、郊区农村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火灾;燃烧容积在3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火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有危险化学品或有毒物品发生燃烧或泄漏的火灾。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火灾现场被困人员在50人以下的火灾;火灾燃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边远山区、郊区农村灾500平方米以下)的火灾;燃烧容积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火灾;一般居民房、一般建筑、一般电器、单体汽车等各类无人员伤亡和人员被困的火灾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对社会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各类火灾事故以及其他灾害或事故所引发的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扑救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其主要职责是:

(1)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开展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

(4)分析总结全市火灾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负责领导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全面工作。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公安局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以及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有关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火灾扑救和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以及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工作。其中:

市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受总指挥委托,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负责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维护火灾事故现场的秩序稳定;负责组织指挥火灾事故现场排爆、案件侦破、消防设施遭受人为破坏、劫持人质等重大刑事案件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公安治安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受总指挥委托,负责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全面工作;负责管理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消防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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